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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munication:itu:ragular_rules

国际电信基本规则

国际电联的法律框架包含具有条约地位并对国际电联成员国具有约束力的国际电联《基本文件》,即,《国际电信联盟组织法和公约》以及对《组织法》和《公约》形成补充的《行政规则》。

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规则》是世界各国在无线电开发、利用和管理方面应该遵守的国际条约,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授权我国无线电主管部门缔结,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承认。《无线电规则》定义了40多种无线电业务,在0-3000GHz频率范围内为无线电业务划分了使用频率,规定了不同业务使用相同频率的共用条件,规定了无线电频谱和卫星轨道资源规划、使用、协调、通知、登记程序,规定了无线电干扰的处理原则和无线电台(系统)的操作使用程序等。世界各国都必须依据国际电联《无线电规则》的要求实施频谱资源的规划和管理。从国际电信联盟成立一百多年的历史来看,《无线电规则》的权威性获得了各国政府的认可和执行。

《无线电规则》

《无线电规则》(RR)是《行政规则》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无线电规则》容纳了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的决定,其中包括引证归并的所有附录、决议、建议和 ITU-R 建议书。

《程序规则》

《程序规则》由无线电规则委员会(RRB)批准,就特定条款的应用予以澄清,或确立现行《无线电规则》可能未予规定的必要实施程序,从而对《无线电规则》形成补充。

《程序规则》由无线电规则委员会按照无线电通信局根据国际电联《组织法》第95款和《公约》第168款提交的建议批准。

communication/itu/ragular_rules.txt · Last modified: 2024/03/11 00:30 by zhwik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