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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c:laws:hierarchy

法律位阶

法律位阶是指在一国之内同一法域之中,法律体系呈现出纵横交错的特征。在单一制的国家结构中,为了维持法律体系的内在统一,不但各种法律部门在横向上要相互衔接,而且各种法律渊源在纵向上要保持协调。从法的效力上看,一切法律渊源都具有法的形式效力,该效力本身并不存在差异;但是,不同渊源的法律规范却存在等级。 所谓法律位阶,是指每一部规范性法律文本在法律体系中的纵向等级。下位阶的法律必须服从上位阶的法律,所有的法律必须服从最高位阶的法。 在我国,按照宪法和立法法规定的立法体制,法律效力位阶共分六级,它们从高到低依次是:根本法、基本法、普通法、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 [2]

宪法

宪法即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由于最高权威的创制主体制定的、调整社会生活中最重要事项的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位阶。在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我国社会生活中最重要的事项是社会生活中最重要的利益关系,即国家权力的归属及其纵向和横向的分工配置、公民人权的尊重与保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配置国家权力、保障公民人权的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唯一有权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为保持宪法的最高权威性和稳定性,宪法的修改需要按照特别的程序来进行,比修改普通法律更加严格。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宪法作为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位阶,其他任何法律渊源均不能与宪法相抵触。

法律

法律分为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基本法律的创制权属于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它制定或系统修改必须经全国人大代表过半数通过才能达成,这是基本法律区别于宪法的重要特征之一。基本法律的局部修改和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基本法律的修改、解释不能突破该法的基本原则。基本法律的适用和执行主体是国家司法机关和法律授予权力的行政机关。基本法律的调整事项是社会生活中重要的利益归属和配置。

我国的基本法律包括民事基本法、行政基本法和刑事基本法以及诉讼法等。一方面,基本法律的创制对宪法具有高度的依赖性。如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其基本原则、刑事司法体制、司法权力与诉讼权利的关系等问题的根本解决,均以宪法规定的组织规范和人权规范为前提;反之,作为根本法的宪法的重大变动也会带动作为基本法律的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刑罚是国家对国民自由的侵害方式中最为严峻的一项,也因此其被视为最受争议的一项;该项刑罚之执行亦正意谓着,为了大众之安全利益而完全忽视了犯罪行为人之自由利益。也正因为如此,使得团体与个人之利益绝无仅见地只有在刑事诉讼上才有如此重大的冲突,而这种在法律上所做之利益权衡正象征性地说明了在一般公共事务中考量国家与个人间的关系时,刑事诉讼法就成了国家基本法的测震器。”另一方面,我国刑事诉讼法的适用主体主要是检法两院,虽然立法法规定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权力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但是根据司法原理,司法机关为准确适用刑事诉讼法,必须先正确理解刑事诉讼法的法律规范,欲正确理解,便需要澄清模糊认识以消除歧见,因此,司法机关对刑事诉讼法在司法中的具体运用拥有解释权,尽管政府的公安部门、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律授权参与刑事诉讼并肩负部分诉讼职能,但是,因行政权不具有司法权的终局性,故其无司法解释权力。由此看来,在刑事诉讼法的立法、解释和适用上,应当并重刑事诉讼法作为基本法律仅低于根本法律的较高位阶,不能随意对刑事诉讼法的法律规范做出与其规范意旨相左的解释或者变通。

普通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普通法律的创制依据是作为根本法律的宪法和宪法之下的基本法律。普通法律所调整的事项包容于基本法律调整事项之下,其内容为普通的社会关系中的利益问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立法法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的创制主体是中央人民政府即国务院。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是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 二是宪法的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的行政法规,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

地方性法规

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

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在法律体系中处于最低的位阶。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部门规章。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地方政府规章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1]

misc/laws/hierarchy.txt · Last modified: 2024/02/05 20:35 by zhwiki